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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框架下残联组织服务能力研究
2014-08-27 15:05:49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摘要】 基本公共服务是当前我国政府执政实践和学界理论探讨的热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残联组织作为残疾人的代言人,作为残疾人事业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有责任、有义务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帮助残疾人群体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实现“ 平等、 参与、 共享” 的目标。   

一、基本公共服务与残疾人工作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公共服务是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和深化,公共服务逐步成为社会及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基本公共服务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渐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组成。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重点共包括9个方面,分别是: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广大民众最关心、最迫切的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残疾人工作与基本公共服务。不难看出,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无一不是当前残疾人工作的主要业务范畴。可见,残疾人工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分支,广大残疾人既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实践者,更是实现均等化的重点保障对象。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惠残政策措施的相继制定出台,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普遍得到改善,残疾人工作条件逐步改善、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事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令人鼓舞,让人欣慰,说明基本公共服务的快车没有落下残疾人。

(三)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困难。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局面仍未根本改观,残疾人总体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的局面仍未根本改观。主要表现在区域间残疾人公共服务差距较大。调查表明,占7成残疾人口生活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底子薄、基础弱、欠账多;城乡之间残疾人公共服务差距明显,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福利、文化生活、无障碍建设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设施建设、供给服务各个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均衡;不同群体之间公共服务存在差距,残疾人群中因残疾类别、残疾程度的差异,导致所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差别。在全面推进新时期公共服务过程中,残疾人实现均等化服务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四)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工作带来的机遇。在认清形势、应对挑战的同时,我们也明确认识到,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有利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2013年8月,《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出台,并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独立成章,专门予以强调,为我省残疾人事业的科学发展规划了蓝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二、我市各级残联组织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我们首先来看两组数据:

时期

白内障

 

 

儿麻

矫治

手术

精神病免费服药及住院治疗

残疾

儿童

康复

训练

轮椅

捐赠

假肢

安装

矫形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器具发放

“九五”期间1996-2000

3669

389

384

108

280

 

718

“十五”期间2001-2005

7476

300

12321

308

3518

378

2583

“十一五”期间2006-2010

12300

9614

3258

7485

418

6000

十二五”期间2011-

7100

3051

9630

5338

479

6380

图1.1宿迁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数据一览表(1996-2013)

 

年份/市县区

宿迁市

沭阳县

泗阳县

泗洪县

宿豫区

宿城区

成立时间

1997.08

1991.04

1991.12

1991.11

1991.12

1997.04

单列时间

2005

2005

2005.03

1995.07

2005.01

2004.10

图1.2宿迁市县两级残联成立及单列时间表

以上两表分别是建市以来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成绩表和残联机构成立及单列时间表。“八五”县级残联成立,但规范化程度较低,业务种类和开展数量有限,难以统计到有效数据。两相比较,从康复工作推广到整体工作,直观上即可看出,我市残疾人事业自地级市成立特别是市级残联建立以后有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随着残联机构独立,残疾人服务供给的质和量成倍提升。数据表明,随着残联成为政府直接领导的一级单位以来,组织的自主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大大加强,事业发展随之呈现井喷式现象。黄金般的成就也反映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作实实在在,二是基础实在太薄弱,几乎每项工作都是开创性的工作,只要去做,就有成绩。

多年的实践证明,残疾人事业不是单独存在的,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整体形势发展变化的,当前,社会面临转型,残疾人事业也迎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经过多年的进程,作为一个日益成熟的团体性组织,残联组织与政府、与社会、与残疾人群体结成了紧密的联系。社会的进步和扶残助残工作的广泛开展,残疾人的权利意识也逐步觉醒,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也不愿意再被动接受施恩式的帮扶,而是理直气壮地提出各种各样的服务需求。残联组织“代言人”的身份不是自封的,它必须立足于残疾人的认可。

根据组织生态理论,任何组织都不是一个绝对独立、自我封闭的系统。它在运行过程中要经常地与社会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面对迅速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环境,那种静态的或完全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组织是难以维持的。根据“有位才有为”、“有为才有位”的原则,在新时期,如何找准自身位置,贴近残疾人的需求,把握残联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寻找发力之道,提升服务能力,让残疾人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当前残联组织需要思考和研究,实现组织存在的意义和途径的重点。

    三、残联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框架下的服务能力提升路径

    (一)明确残联组织的定位。

1. 残联为“亦官亦民”的人民团体。我市残联承袭中、省残联,自成立那刻起,就鲜明提出“亦官亦民”性质和融“代表、服务、管理”三位一体的职能。“亦官”,就是残联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承担政府残工委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具有相应的只有政府才具有的工作条件和手段;“亦民”,就是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利益,联系团结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需求,以民间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根据这个定位,残联组织运行机构官民并行(见图3.1),互为补充,共同为残疾人工作发挥作用。

然而,对于残联这个“亦官亦民”的特性,不仅作为服务对象的残疾人,社会公众、甚至残疾人工作者,都知之甚少。大部分人都把残联与民政等同看待,或者认为残联属于民政管的,就连一些政府部门也普遍认为残联就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主管单位。对残联的误解,预示着一个危机的存在:残疾人的问题没解决好就是残联的问题。事实上,残疾人的问题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能够单独解决,正如环境问题不可能光靠环保部门解决一样,残疾人所面临的文化低、就业难、看病难、生活贫困、社会保障弱等各方面的问题都不可能也不应该由残联全部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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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残联组织运行机构图(虚线为官,实线为民)

2. 全面分析残联组织特殊性定位的优劣残联组织架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残联组织性质的特殊性。它的特殊性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同时,也在事业发展过程中凸现出它的局限性。

残联组织定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组织规模的迅速扩大。残联建立时期,正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期,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理顺关系,在这样的形势下,专门成立一个与民政业务相交叉的独立政府序列部门,困难可想而知。残联组织的不断发展与壮大,正是得益于这种特殊的定位。用邓朴方同志的话说就是“从成立之初到现在,历经了多次机构改革,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设计,才使得我们的机构不但没有萎缩,反而得到加强。假如当初设计成残疾人事务管理局,可能在机构改革中早就被撤销了,设计成纯粹的民间组织在中国也行不通”。正是这样的定位,残联组织在夹缝中求生存,并迅速在全国得到发展。第二,有利于残联功能的充分发挥。残联“亦民”的特性,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符,与中国残疾人事业尚不成熟相关,它有利于动员各方力量,吸纳社会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需办的事,全方位为残疾人服务。残联“亦官”的特性,符合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机制,能充分利用政府授予的部分行政权力,更有利地参与到政府工作大局中,行使公共权力。同为政府领导下的部门,残联在代表残疾人争取政府出台政策,获取资源,协调关系上具有显著便利。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基于平等的工作关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经历建立起了广泛的社会关系网,都能在具体落实中体现出来。如果是非政府组织,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对等的关系,事情办起就要困难得多,而且很多是根本办不起来的。《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开展,无不是行政权力对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残联具有官方性质,可以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迅速提升残联的社会地位,从而带动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

残联组织定位的局限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机构的模式建设的组织,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官僚化特点。突出反映在残疾人工作者的使用上。在有些地方,残联仍是很多组织部门安置部分行将退休人员的去处。这类人员抱着“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没有什么进取心和开拓意识,与整个事业的需求格格不入。目前编制数普遍收紧,一个萝卜一个坑,客观上也造成残联人手的紧张。残联套用官阶制、任命制和事实上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管理体制,依托官本位和它的惯性,容易在残疾人工作者中滋生官僚主义,易造成对上不对下负责,甚至摆架子、比名分、不愿听不同意见、喜欢表面文章。道德的力量从长远看难以同体制、机制的力量相抗衡。只有健全的体制制度才能帮助残联规避消极方式,采用积极的政府行为模式。如图3.2所示。第二,残联“亦民”的一面对体制内一流的人才不具备吸引力,高素质人才很难流入残联这类偏冷部门,只能在实践中培养。残联定位上的双重不彻底性往往导致整个工作不易为外界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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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政府行为的四种可能模式

    (二)把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三个方面。

针对当前残疾人基本生活服务供给仍有不足的实情,首先要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出发,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康复、就业、无障碍交通等服务为主体,构建残疾人的衣食住行等项基本生活服务网络,夯实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基础,促使残疾人逐步达到全社会的基本生活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其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高层次、个性化的志愿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文化服务、政治参与服务等社会发展服务,逐步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由生存型向社会发展型的转变。

只有在建设发展型的公共服务语境下,才能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保证残疾人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发展成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二是残疾人公共服务与健全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三是重点残疾人与一般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在推进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方面,应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城乡统筹发展的范畴,逐步缩小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距,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有效对接。立足与我国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现有基础与发展需求,在城市,可以以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逐步扩大社会参与和适度促进社会发展相结合作为残疾人公共服务发展的方向。城市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基本框架可以市区为支撑、以街道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完善残疾人的衣食住行等项基本生活服务,逐步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教育就业、精神文化、政治参与等项发展型服务,努力健全城市残疾人的公共服务网络。各地在继续发展城镇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同时,应高度重视构建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网络。应坚持打好基础、消除空白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以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残疾人服务机构为主体、村居残疾人活动站为基础的乡村残疾人公共服务网络。

在残疾人公共服务与健全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方面,首先要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意识,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基本氛围,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社会参与和维权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从而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投入,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与整体公共服务网络的对接。既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的主体优势,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的资源共享,又要大力推进残疾人专业服务,将其列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规划,纳入政府推动社区建设、基层卫生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安排,逐步发展多层次、多元化、多向度的专业服务项目,从而使残疾人公共服务项目与健全人的公共服务项目相得益彰,切实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和实效性。

在推进重度残疾人与一般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方面,主要是逐步扩大对与重度残疾人公共服务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使针对重度残疾人的服务逐步向一般残疾人延伸,从而提升残疾人群体的整体公共服务水平。

(三)找准均等化公共服务环境下残联组织的着力点。

     明确了残联的定位特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向,我们就可以找准自己的“舞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充分扬长避短,准确发力,在实现残疾人均等化共享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中高效履行职能。

1. 履行服务职能。

首先,强化服务型残联意识,逐步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理念变革。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要把建设服务型残联作为一种行政文化注入到各级残联,推动公共治理理念与主导价值由“官”本位到“人”本位的深层次转换,强调“管理就是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认清没有残疾人就没有残联组织的事实,推动残疾人工作者从根本上尊重、关心残疾人,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意识转变,力求做到“向残疾人致敬,为残疾人服务,请残疾人评判,让残疾人满意”。

其次,要当好优秀的利益代言人,千方百计鼓与呼。在每一个固定的时间,政府公共服务的蛋糕都是既定的。残联组织多争取一点,残疾人分到的份额就大一点。而每一项惠残政策又具有较强刚性的不可取消性,残联组织多努力汇报协调,每多出台一份扶残规定,可以说从此残疾人在某一方面就获得了长久的来自制度的利益保障。因此,一方面,残联应详细调查了解残疾人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多层次、多方面需求,不断拓展残疾人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并据此分析短缺的服务供给链条薄弱在哪里,断裂在哪里,有效加强点和补接点在哪里,从供给制度、供给模式等维度寻求残疾人公共服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明晰要提供哪些服务;另一方面,残联应以增强民生政策渗透力度为重点,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新的公共服务政策和修改完善既有公共服务政策中,能以残疾人的视角调焦政策,对残疾人利益重度配置和深度倾斜,即明晰怎样为残疾人服务。近年来,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到了“政府请客,残联点人”的新阶段。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各级残联干部特别是负责人应努力成为民生领域的政策专家,既要了解各级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政策及最新动向,也要熟悉本地区尤其是基层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参与中力求做到胸中有数、掌握实情、同步介入。要深入推进“三解三促”和“三走遍”活动,花大力气、集中优势资源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残疾人的呼声,了解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残联组织越是掌握了鲜活的、翔实的、具有说服力的资料,民生政策制定的依据就越是充分,争取到的优惠政策措施就会越多,残疾人得到的实惠也就越多。

再次,要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在我市,历经多年的艰苦创业,各级残联基础设施已较为完备,服务项目较为齐全,打下了良好的服务基础。只是,与省内先进地区相比,与残疾人的实际需要相比,现有的服务基础仍是低水平、粗放式的,存在着相当广阔的提升空间。要促使残疾人公共服务由人治模式下的随机性、零碎性服务向法制模式下的跟踪式长效机制转型。以残疾人辅助器具进家庭工作为例,目前,我们普遍做法是为残疾人适配一件辅具,该项工作即告完成,宣布此人已享受过康复服务。今后,在适配工作完成后,还应有定期的回访指导,跟踪使用情况,根据残疾人的体会建议记录分析需要改进之处,促进辅具适配更加人性化,同时,对辅具的零部件及时更换、维修,确保长期发挥作用。听起来,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但是将这种精细化服务推广到所有业务工作,在残联组织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要真正做到并铺开实行,是一项体现管理智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残联尤其是基层残联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郡县治,天下安”,同样,与整个行政体系对应建立的自上而下残联组织建设的关键和难点也在基层。现实环境下的基层,意味着更少的资源、更多的事情,需要对基层残联给予更大的关注、扶持和指导,培育更多精通业务、服务专业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

2. 发挥桥梁作用。当前,全市上下已开启全面改革的新征程,如市领导所言,转型的本质要义就是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转变,对于“亦官亦民”的残联来说,借助社会化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既是组织特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现实选择的必由之路。然而,目前而言,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仍然过于单一,尚未形成公办机构、民办机构和第三部门多元供给的格局。我市有35万残疾人,市县乡三级专职残疾人工作者260余人,显而易见,面对如此庞大的服务对象群,仅靠残联组织的兢兢业业、呼吁呐喊,是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的需求的。供给能力的严重不足导致文本层面上的社会权利同实践层面上的社会权利还有一道亟待弥合的裂痕。除了争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外,残联组织需投入更多的精力,用于搭建桥梁,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当好残疾人利益代言者的同时,还要擅做残疾人工作的发布者、推广者、中介者、宣传者、监督者和仲裁者。一要树立制度化、市场化与专业化的理念,由行政化单一供给模式向市场化的多元供给模式转型,由业余关照式服务向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范式转型。动员社会力量,积聚社会资本,整合社会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公共服务建设。以残疾人的公共服务偏好为依据,大力培育和发展面向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资助、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专门性服务。残疾人公共服务应减少对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准入障碍的限制,面向民营企业,引入服务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打破政府垄断,形成多元供给主体共同参与的良性竞争格局,以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效率。二要建立分类发展、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一手积极引导发展、一手严格依法管理,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年度检查制度,健全查处、退出机制,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管理机制。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借助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手段,将残疾人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三要依托村居等社区自治组织,建立以志愿者和专业工作者相结合的残疾人社区服务队伍,逐步发展职业化的社区残疾人公共服务,以推进残疾人就近便利享受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公共服务。

3. 凝聚主体力量。在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应大力发挥残疾人的潜能,发展“增能”型服务。应注重发挥残疾人对于公共服务的主体参与作用,努力提升其服务的参与能力,积极引导残疾人从服务客体转变为服务权益主体,逐步消除残疾人对于公共服务的被动感、疏离感与无助感。然后,根据不同残疾个体因年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发展阶段不同而各异的公共服务需求,坚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和因人制宜,注重推进贴近不同残疾类别群体的针对性服务,逐步实施个性化服务,努力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残疾人的公共服务需求。要构建残疾人利益表达与回应的互动机制,逐步建成信息时代高效、便捷、透明的残疾人参与网络,以保证残疾人对于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有关

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等公共决策的参与,实现残疾人

公共服务的民主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市残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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