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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政策问答
2008-03-18 16:24:00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问: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它是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和必要手段。

问: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残疾人由于生理障碍等方面的原因,在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家以法律措施,对这个弱势群体给予特别保护,保障他们劳动就业的权益,使他们通过就业自食其力,实现人生价值。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通行惯例,联合国劳工组织做出专门立法规定。目前,近100个国家立法规定按比例雇佣残疾人就业。

问: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是什么?

答: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调整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依法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是法律赋予单位的社会义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目的是用于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宿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72号)有关规定。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是什么?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直接纳入国库,实行预算内管理。

问:保障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问: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保障金征缴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征收比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单位如何缴纳?

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为了减化征缴手续,对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省、部属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仍由市地税机关征收。

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部省属驻宿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所属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法)。并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带单位公章,到主管地税征收大厅填写《政府性基金申报表》)。

问:各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何种渠道列支?

 答:根据《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问:可以申请减免应缴纳的保障金吗?

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单位可以申请减免,一是遭受自然灾害的;二是单位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批准后,予以减免。

问: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有什么措施吗?

答:《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规定: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市保障金集中征缴期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期间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7月1日起将加收滞纳金。希望各有关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

                                      (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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