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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2010-03-24 09:22:00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的《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从今年起,全市城镇、农村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和50元的护理补贴。

文件规定,补贴对象要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即:年龄在1660周岁,本市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智力、精神和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长期照料;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文件明确了护理补贴的资金来源纳入补贴对象所在县、区财政预算。年初各县区财政要足额安排本地当年应发补贴资金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发放。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居民的护理补贴分别由各自财政承担。

在审核程序上,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要在每年1月至8月间,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宿迁市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重度残疾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经济情况、健康状况、残疾人类别和级别进行初审,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而后按有关程序落实补贴发放。同时,文件还对护理补贴经费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已发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务便利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高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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