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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2020-08-07 20:10:1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7月27日,为提高市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监管、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附则六个部分,由市残联、市税务局和市信用办共同实施。

  《办法》规定,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一年一评、一企一评,其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为A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当年度未按比例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前一年欠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未如实申报从业人员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连续三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在就业岗位、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存在违反规定歧视残疾人行为的;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或其他造假手段骗取申报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的;信用等级为C级,经市残联或市税务局督促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办法》指出,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合理简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程序,并进行表彰,纳入“信用红榜”。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税务局执行常规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由市残联或市税务局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税务局将其作为税收检查重点单位,并由市残联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根据相关规定纳入联合失信惩戒,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

  同时,《办法》明确了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并明确《宿迁市市区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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