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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出台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2010-08-06 16:22:00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宿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特惠政策,加快建立该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近日,宿豫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区残联、区财政局制定的《宿豫区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申请补贴的残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1、符合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条件的残疾人。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可直接或通过其监护人向当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残联负责最终审核,护理补贴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发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将以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到申请人手中。该办法的出台,使得该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得到帮助,有力地促进了该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董爱华  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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