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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2017-09-30 10:25:4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118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帮助残疾人增强对意外伤害和疾病的规避能力,减轻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负担,现制定《宿迁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目的

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将有效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发挥残疾人主动平等共享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作用,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各项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的有关要求和制度规定。

(二)可操作性原则。以本办法为基础,按照统一参保、动态调整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保险路径,细化权利义务,便于实际操作。

(三)便捷性原则。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简化索赔手续,注重操作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三、参保对象

具有宿迁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缴纳标准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为每人每年40元。每个保险年度内,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即办即入保,保险有效期为实际参保天数,按入保时间占全年比例核算实际保费。

五、承保方式

市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采取统一招标确定承保机构。即市残联牵头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保险公司,承担市区残疾人保险业务,各区配合做好参保工作。各县自行确定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方式。

六、保障范围和权益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按协议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附加意外伤害残疾、烧伤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到十级所列伤残等级的,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对应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四)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应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上限以合同规定天数为准)给付意外住院医疗金补贴。

鼓励投标保险公司创新优化适宜残疾人群的险种组合。具体赔付项目和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认定的医疗机构、保险理赔时限、残疾人的投保险种、价格表、免责项目等具体要求,按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

七、资金保障

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支付,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列入市残联部门预算,由市残联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由各地财政全额负担,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列入各残联部门预算。

八、办理程序

1.乡镇(街道)残联对参保对象进行登记、审核,填报《宿迁市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持证残疾人名册汇总表》(附件1)。

2. 县(区)残联(政社办、社会事业局)根据乡镇(街道)残联填报《宿迁市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持证残疾人名册汇总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参保人员的情况审核,参加市级统一招标的,填报《宿迁市持证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人数和保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报送市残联。

3. 市残联负责提供参加市级统一招标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员名册至保险机构,签订保单。自行组织采购的县残联负责当地参保残疾人与中标保险机构签订保单工作

4. 保险年度内新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入保的,各县(区)残联负责提供新增人员至相应保险机构,市直开发区(新区、园区)新增人员由市残联负责提供至中标保险机构。

5. 中标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资料审核,在与残联签订保单后,将签订的保险清单汇总报残联。残联对保险公司的审核、投保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九、工作要求

1.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意义、权益、方式、方法以及理赔知识,让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充分了解政策,鼓励参保,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

2.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务实、规范、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险期限,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为未投保的残疾人及时办理投保手续、为保险期限到期后参保残疾人及时更新入保手续。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后,一旦出险,要及时帮助他们协调处理,特别是遇到重大险情时,各地残联组织要主动协调,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保险权益。

3. 做好政策衔接。残疾人已由个人或相关部门、机构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已享受财政补助的,不能重复享受。

十、其它

(一)对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拒付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出解释。

(二)保险公司自保险生效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意外伤害残疾人理赔情况报当地残联组织及市残联备案。

(三)各地残联组织对于发生意外伤害且得到理赔的残疾人(或其家庭)随访率要达到80%以上,并对理赔工作满意率进行统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市残联做好抽查监督工作。

十一、有关投保事项由市残联负责解释,理赔事项由中标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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