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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
2017-11-29 14:28:1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5﹞147号)

《关于下达2017年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社﹝2017﹞56号)

(二)、概要:

1.服务对象:

(1)0—6岁残疾儿童。具备以下条件:宿迁市户籍;2017年受助儿童为2010年1月1日后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监护人对其有康复意愿。

(2)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具备以下条件:宿迁市户籍;2017年受助儿童为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监护人对其有康复意愿。

2.申请审批:

(1)每年1-2月为集中申报时间。在残疾儿童户籍地村(社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初审后,一式三份报县(区)残联;《审批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对县(区)《审批表》审批后,于3月10日前将一份《审批表》反馈县(区)残联,一份康复机构留存,一份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存档。

3.服务流程:

(1)我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原则,残疾儿童家长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每年2月底至3月初为转介时间。县(区)残联根据家长意愿开具康复机构转介单,并向受助儿童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和《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以下简称《转介单》)。对转介到外市康复受助儿童,受助儿童户籍地应做好康复转介工作,并按户籍地补助标准对异地康复机构给予补助(当户籍地补助标准高于异地标准时,按异地标准补助)。异地康复机构应为定点机构。

(2)受助儿童凭《审批表》、《服务手册》和《转介单》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3)定点机构按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要求,为受助儿童提供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受助儿童发生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受助儿童在异地基本医疗保障康复的费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算或报销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4.救助标准: 

(1)0—6岁残疾儿童。视力:0.5万元/年;听力语言:1.4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智力: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

(2)7—14岁残疾儿童。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肢体(脑瘫):1.4万元/年,孤独症:1.2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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