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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调整后,这些优惠与残疾人息息相关
2020-02-21 16:27: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19日,宿迁市医保局、扶贫办、残联、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宿医保待〔209〕71号),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残疾人群体作为特殊困难群体,可享受以下普惠+特惠保障。

  一是参加基本医保的残疾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报销限额分别提高,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降低。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11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报销限额调整为30万元。新增、肺动脉高压等门特病种,门诊透析年度报销限额增加2万元等。

  二是参保残疾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两病”保障。即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高血压、糖尿病对应用药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

  三是建档立卡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除外)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7000元,7000元之上8万元以下部分报销65%,8万元之上部分报销85%。

  四是所有建档立卡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除外)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的50%。

  五是建档立卡残疾人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较一般参保居民下调10%,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提高到35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各段报销比例在前述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在县域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控制在5%以内。超过部分的费用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必须合理的由低收入农户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报销,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市医保政策调整后,预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分别由74.56%、60.55%提高到84.3%、70%,其中,建档立卡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除外)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分别达到93%和95%。次均住院负担费用将下降30%,将有效解决病残一体残疾人医疗负担重难题,进一步增强所有参保残疾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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