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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
2017-11-30 09:42:2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服务对象:

(1)宿迁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

(2)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3)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4)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

(5)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2、申请审批

(1)申请。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托养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收入农户或低保户相关证明原件、免冠彩色1寸近照1张,填写申请表。

(2)审核。由托养服务机构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体检。审核通过的,托养机构安排残疾人到医院进行体检,确认无传染性疾病。

(4)评估。残疾人入住后,托养服务机构对残疾人进行观察期评估,有严重暴力倾向或自残倾向的不宜入住机构,观察期应不低于1个月。

(5)服务。观察期解散后,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提供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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