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托养服务
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2019-03-22 15:57:5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之家”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绩效,根据省、市财政资产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对象

  指残联系统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和配置用于“残疾人之家”运行的固定资产。

  二、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购置流程

  1、把住源头。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残疾人之家”建设实际情况,做到成熟一个配置一个,精准确定需配置的固定资产,并制定采购计划,统一采购。

  2、规范购置。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要根据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程序,公开、透明、规范采购适用的固定资产。

  3、明确去向。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要对所配置的各

  类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去向明细账,并以正式合同(协议)形式,履行固定资产配置接收手续。

  四、强化监管

  1、督促“残疾人之家”建立固定资产专项登记账册和档案,包括接收合同(协议)合法票据等。对配置的所有固定资产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机构固定资产的登记、接收、盘点、维护等工作。

  2、购置和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用于“残疾人之家”日常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担保或对外投资等一切经济行为。履行固定资产分配、接收手续。

  3、因“残疾人之家”搬迁,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固定资产,盘点核查后由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4、因“残疾人之家”撤销原配置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盘点核查后收回妥善安排。

  5、固定资产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要经常督促相关人员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出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联系维修人员维修养护。

  6、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固定资产管理措施,定期对“残疾人之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对资产实有数和账面数是否一致,资产使用、保管是否正常,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挪用“残疾人之家”固定资产,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对于触犯相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等问题的,应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4 宿迁残疾人联合会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92085号
地址:宿迁市滨河路9号(市社会福利院西侧)  邮编:223800
电话:0527-84357830  84357118  邮箱:sqclt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