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苏发〔2017〕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6〕28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辖区内由集体、社会力量(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领办,经工商、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残疾人之家”。
“残疾人之家”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残疾人之家”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与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签订服务期限不得低于3年;
2、按《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中“十有”标准建设执行;
3、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档案资料,功能设置科学、合理。
第五条 申请。“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的申请需向各县(区)残联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报告、固定资产清单;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4、新建的需提供其立项、施工设计图、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改建、扩建的需提供项目改建方案或工程量预算等相关材料;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六条 审核。各县(区)残联和主管部门要进行实地查看并核实,按具体情况核定补贴金额。
1、新建的,根据其立项、施工设计图等相关材料,可预拨建设补贴标准的50%,后期按建设工程进度拨付,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
2、租赁的,依据其租赁合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情况,予以补贴总额最高8万元;
3、改建、扩建的,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残疾人之家”的建设投入、无障碍改造和房屋相关使用价值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贴依据,补贴总额最高8万元;
4、其他方式提供建筑物的,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各地“残疾人之家”的建设补贴,要依据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拨付。对审核通过的予以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公示,由各县(区)和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各“残疾人之家”账户,并报市残联备案。除新建、改建、扩建的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等情况予以一次性补贴外,其他方式建设的可分3年予以补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由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按建设进度和完成验收评估情况拨付,主要用于“残疾人之家”基础建设、无障碍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范围,不得超出支出范围。
第九条 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建设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残联将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行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建设补贴资金的,将予以通报并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
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市县(市、区)“残疾人之家” | ||||||||
项目法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日托床位 | 张 | 供餐能力 | 客/餐 | ||||
日间照料残疾人数 | 人 | 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 | 人 | ||||||
建设方式 | 新建( ) 租赁( )改建( )扩建( )无偿提供( ) 其他( ) | ||||||||
建设时间 | 开展服务时间 | ||||||||
机构运行基本情况 | |||||||||
综合评估 | |||||||||
县(市、区)残联初审意见 年月日 |
市残联复审意见 年月日 |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印发
地址:宿迁市滨河路9号(市社会福利院西侧) 邮编:223800
电话:0527-84357830 84357118 邮箱:sqclt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