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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19-03-22 16:05:5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苏发〔2017〕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6〕28号)和《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辖区内由集体、社会力量(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领办,经工商、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残疾人之家”。

  “残疾人之家”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残疾人之家”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与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签订服务期限不得低于3年;

  2、按《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宿政发〔2017〕38号)中“十有”标准建设执行;

  3、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档案资料,功能设置科学、合理。

  第五条 申请。“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的申请需向各县(区)残联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报告、固定资产清单;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4、新建的需提供其立项、施工设计图、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改建、扩建的需提供项目改建方案或工程量预算等相关材料;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六条 审核。各县(区)残联和主管部门要进行实地查看并核实,按具体情况核定补贴金额。

  1、新建的,根据其立项、施工设计图等相关材料,可预拨建设补贴标准的50%,后期按建设工程进度拨付,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

  2、租赁的,依据其租赁合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情况,予以补贴总额最高8万元;

  3、改建、扩建的,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残疾人之家”的建设投入、无障碍改造和房屋相关使用价值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贴依据,补贴总额最高8万元;

  4、其他方式提供建筑物的,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各地“残疾人之家”的建设补贴,要依据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拨付。对审核通过的予以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公示,由各县(区)和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各“残疾人之家”账户,并报市残联备案。除新建、改建、扩建的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等情况予以一次性补贴外,其他方式建设的可分3年予以补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由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按建设进度和完成验收评估情况拨付,主要用于“残疾人之家”基础建设、无障碍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范围,不得超出支出范围。

  第九条 各县(区)残联或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建设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残联将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行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建设补贴资金的,将予以通报并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

  宿迁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补贴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市县(市、区)“残疾人之家”
项目法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日托床位 供餐能力 客/餐
日间照料残疾人数   人 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
建设方式 新建( ) 租赁( )改建( )扩建( )无偿提供( ) 其他( )
建设时间   开展服务时间  
机构运行基本情况
 
综合评估
县(市、区)残联初审意见


年月日







 
市残联复审意见


年月日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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