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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1-04-18 15:28:47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残疾人就业是事关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0]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宿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通知》(宿政办发〔2007〕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未达法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三、审核认定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部省属驻宿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所属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
各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残疾人员五项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等;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工资表。
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缴办法
保障金征缴采取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办法。省部属驻宿单位、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由地税部门征收;为了减化征缴手续,对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保障金按年征缴,征缴期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时用于抵扣。
五、其它事项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缓缴或减免保障金的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在6月30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详情请登录宿迁市残联网站公告栏   网址:http://www.sqdpf.org.cn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地税局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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