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和省残联、省地税征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度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
核认定(简称年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7年度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市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宿城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宿城区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宿城区残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部属、省属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
二、年审要求
数据统计口径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2017年)的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审核认定,逾期不再办理。
1.年审地点。市直:滨河路9号1楼大厅。沭阳县:长安路349号701室。泗阳县:长春西路8号1楼大厅。泗洪县:淮河东路16号服务大厅。宿豫区:牡丹江路1号3楼就管中心。
2.年审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用人合同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合同;
(3)从业残疾人员2017年1-12月份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17年度发放残疾人每月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如银行打卡流水凭证或年内残疾人实际在岗所有月份工资发放签字名单原件(财务做账凭证)及复印件等;
(5)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年审资料可在市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地税网站下载。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逾期未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保障金缴纳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五、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17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7年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18年市区征收比例为60%。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置分档征收比例,具体为:0—500人部分按6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50%比例征收;1001—2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2001人以上部分按20%比例征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供给征收。
2017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12。
2017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7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缴纳时间及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期限为6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障金原则上按年申报缴纳,对因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等向地税部门提出按季缴纳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申报期限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用人单位可选择网上或上门申报等方式如实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七、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物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地税咨询服务电话:沭阳县 83552398 泗阳县 85237036
泗洪县 86220774 宿豫区
84465881
残联咨询服务电话:沭阳县 80906618 泗阳县
80703581
泗洪县
89882568 宿豫区 80285190
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 84387831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84357830 84357802
市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QQ群:575963735
市残联网址:http://www.sqdpf.org.cn/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地址: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EntReport/login.aspx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19日
地址:宿迁市滨河路9号(市社会福利院西侧) 邮编:223800
电话:0527-84357830 84357118 邮箱:sqclt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