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标单位及理赔标准汇总表
2024-02-04 11:55:4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 县区 | 承保机构 | 客服 电话 | 承保机构联系人 | 残联监督咨询电话 | 理赔标准 | |
联系人 | 电话 | ||||||
1 | 市区 | 主承保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承保区域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和苏宿工业园区) | 95518 | 蔡亚 | 15050933826 | 84357918 | 1.人身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30000元/人; 2.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10 级)确定赔付标准,赔付标准按 等级1-10级逐级递增10%,最低为10级,赔偿限额60000元/人;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26000元/人(其中门诊最高限额2600元/人,免 赔条件:扣除100元后按合规医疗费的90%赔付); 4.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补偿,补偿限额最高 10000元/人; 5.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赔偿限额10000元/人;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赔偿限额100 元/天/人,最 高90天,免赔1天。 7.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外购药除外),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账户支付等医保实际报销 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丙类费用),按照起付线10000元,补偿比例50%,限额 6000元/人/年予以补偿。 |
2 | 宿豫区 | 主承保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95518 | 林发晓 | 15050513311 | 84285887 | 1.《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2022版)条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30,000.00元。 2.《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6,000.00元,给付比例:50.00%,免赔额: ¥10,000.00元。 大额住院补充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0,000.00元,给付比例:70.00%。 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C款)条款》:重大疾病给付,每人保险金额¥10,000.00元,等待期:1日。 4.《附加意外伤害伤残保险 (A款)条款》: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60,000.00元。 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款)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26,000.00元,给付比例: 90.00%,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2,000.00元。 6.《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22版)条款》:意外住院津贴,每人保险金额¥9,000.00元,每人每日津贴给付 标准:¥100.00元,每次免赔日数:1天,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90日,总给付日数:90日,住院延长津贴给付日 数:30天。 7.《附加团体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疾病住院津贴,每人保险金额¥9,000.00元,每人每日津贴给付标准:¥ 100.00元,每次免赔日数:1天,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90日,总给付日数:90日,住院延长津贴给付日数:30 天。 8 . 《 附 加 超 龄 人 员 保 险 ( A 款 ) 条 款 》 详 见 特 别 约 定 。 |
序号 | 县区 | 承保机构 | 客服 电话 | 承保机构联系人 | 残联监督咨询电话 | 理赔标准 | |
联系人 | 电话 | ||||||
3 | 沭阳县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服务区域:沭城街道、梦溪街道、十字街道、南湖街道、七雄街道、章集街道、李恒镇、沂涛镇、塘沟镇、马厂镇、颜集镇) | 95312 | 张洋彬 | 18552701618 | 80906601 | 1.人身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 70000 元/人; 2.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10级)确定赔付标准,赔付标准按等级1-10级逐级递增10%,最低为10级,赔偿限额 60000元/人;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 26000 元/人(其中门诊最高限额2000元/人,免赔条件:扣除100元后按合规医疗费的90%赔付); 4.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补偿,补偿限额最高10000元/人; 5.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赔偿限额10000元/人;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赔偿限额100元/天/人,最高90天,免赔1天。 7.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外购药除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账户支付等医保实际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丙类费用),按照起付线10000元,补偿比例50%,限额6000元/人/年予以补偿。 ①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赔偿,剩余部分由本保险承担; 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本项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服务区域:高墟镇、韩山镇、桑墟镇、庙头镇、贤官镇、新河镇、潼阳镇、扎下镇) | 95518 | 李文标 | 13851381223 | 80906601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服务区域:吴集镇、西圩乡、青伊湖镇、华冲镇、龙庙镇、钱集镇、胡集镇、刘集镇、悦来镇、耿圩镇、陇集镇) | 95511 | 王成 | 15751092551 | 80906601 | |||
序号 | 县区 | 承保机构 | 客服 电话 | 承保机构联系人 | 残联监督咨询电话 | 理赔标准 | |
联系人 | 电话 | ||||||
4 | 泗阳县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众兴街道、来安街道、史集街道、城厢街道) | 85215995 | 罗经理 | 15951397006 | 13852826844 | 1.人身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 50000元/人; 2.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10级)确定赔付标准,赔付标准按等级1-10级逐级递增10%,最低为10级,赔偿限额60000元/人;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26000元/人(其中门诊最高限额2000 元/人,免赔条件:扣除100元后按合规医疗费的90%赔付); 4.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补偿,补偿限额最高10000元/人;5.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赔偿限额10000 元/人;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赔偿限额100元/天/人,最高90天,免赔1天。 7.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外购药除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账户支付等医保实际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丙类费用),按照起付线10000元,补偿比例 50%,限额5000元/人/年予以补偿。 ①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赔偿,剩余部分由本保险承担; 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本项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临河镇、裴圩镇、新袁镇、李口镇、卢集镇、泗阳农场、棉花原种场) | 95519 | 胡蝶 | 18761515373 | 13852826844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王集镇、爱园镇、穿城镇、庄圩乡) | 95518 | 江泓岳 | 15052726961 | 13852826844 | |||
5 | 泗洪县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大楼街道、石集、临淮镇、半城镇、龙集镇、孙园镇、界集镇、洪泽湖农场) | 86283266 | 陈磊 | 15951243520 | 86271669 | 1.人身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 30000 元/人; 2.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10级)确定赔付标准,赔付标准按等级1-10级逐级递增10%,最低为10级,赔偿限额 60000 元/人;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 26000 元/人(其中门诊最高限额 2000 元 /人,免赔条件:扣除 100 元后按合规医疗费的 90%赔付); 4.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 70%补偿,补偿限额最高10000 元/人; 5.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 105 种赔偿限额 10000 元/人;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赔偿限额 100 元/天/人,最高90 天,免赔 1 天。 7.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外购药除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账户支付等医保实际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丙类费用),按照起付线 10000 元,补偿比例 50%,限额 5000 元/人/年予以补偿。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青阳镇、上塘镇、双沟镇、瑶沟乡、天岗湖乡) | 95518 | 高泽宇 | 14762616188 | 86271669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重岗街道、梅花镇、归仁镇、金锁镇、朱湖镇、车门乡、魏营镇) | 95511 | 郁波永 | 15335031555 | 86271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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