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4年版)》草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苏残规〔2023〕1号)、《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9〕62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宿迁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的起草工作,市残联专门成立起草小组,深入县区调研,及时与省残联业务处室沟通对接,明确相关政策口径。同时,参照盐城、淮安等地残联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服务实施规范》的起草工作,多次征求了各县(区)残联和部分康复机构的意见,并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服务实施规范》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康复服务对象。
本规范所称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三级医院、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或残疾评定专家组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服务范围。
第二部分,康复服务时间和形式。
1.服务时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基本康复服务活动应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按《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应在机构内进行,年度基本康复时间不少于9个月。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月31日。
2.服务形式。基本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类型。
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同步接受康复服务和学前(学科)教育。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儿童个性特征,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每天不少于1节课40分钟。
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家庭、幼儿园、中小学的托幼照料、学前(学科)教育间隙,到定点机构接受以个性化服务支持为主的基本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1.5小时,其中个性化服务支持不少于1小时。
低视力儿童康复服务内容根据低视力儿童实际需求设定,每月不少于8天(每周2天),每天1次不少于1小时。
第三部分,康复救助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同级预算。非全日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按照各康复类别全日制救助标准的90%,结算年度康复救助经费。
第四部分,康复服务流程。
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由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县级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及时转介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做到“即审即康”。
第五部分,定点机构服务管理。
定点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
残联系统从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机构、教育系统建有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民政系统开设有儿童康复专科或特教办学点的儿童福利机构、卫生健康系统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所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残联依据《宿迁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细则》认定为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本规范评估细则要求。
按照“谁购买(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残联应对定点机构内康复服务实施全流程监管,将所有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时间、内容、效果纳入到对定点机构的年度评估中,不区分本地和异地转入的残疾儿童。
申请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二是经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是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发育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儿童。
符合以上条件残疾儿童“发现一例 救助一例”,确保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