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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2013-04-11 16:27:10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4月1日,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管理,提高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托养机构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照看一个人,致贫一家人”是重度残疾人家庭的真实写照,依老养残现象普遍。为改变这一现状,省残联、省财政厅于2010年联合制定了《2010-2012年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到2012年底,所有省辖市和县(市、区)建成一所政府举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并将托养机构建设纳入政府实事工程。目前,全省已建成公办托养机构84家。今年,“为2万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再次列入省政府十件实事。如何规范托养机构的健康发展,《办法》对机构建设、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残疾人托养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等服务的场所,包括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综合性托养机构。
《办法》规定,在机构建设上,省辖市政府办托养机构床位不少于200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县(市、区)政府办托养机构床位不少于100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00;乡镇(街道)、社区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养机构场所固定,机构拥有房产或租借协议约定不少于3年,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鼓励社会力量根据托养服务需求兴办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托养服务。
《办法》规定,在服务对象上,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机构托养:具有江苏省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办法》规定,在服务内容上,托养机构根据入托服务对象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具有庇护性就业条件的托养机构应当对托养服务对象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设立劳动生产项目,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开展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根据托养服务对象能力提升情况,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实现正规就业。
《办法》规定,在资金管理上,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地托养服务投入、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对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一定补助。省补资金主要用于进入托养机构的符合条件困难家庭残疾人的食宿、教育培训等,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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