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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2013-04-11 16:29:35 作者:admin 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日前制定出台《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替代已经实施三年的《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暂行办法》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不仅扩大了受益残疾人范围,而且更加规范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新办法在坚持受益对象年龄、户籍、本人无业、家庭经济困难等条件要求的同时,将原先享受护理补贴的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四类一级持证重度残疾人,扩大为一级肢体和视力重度残疾人和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即新增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办法同时明确新增的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享受与一级残疾人同等金额的护理补贴标准,即农村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据省残联初步测算,此次护理补贴扩面,将新增受益残疾人约8-9万名,全省财政、残联将新增投入数千万元。
另外,新办法还在五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明确护理补贴残疾人必须为居家享受机构或非机构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将在机构内享受机构托养护理服务补贴的残疾人界定在外。二是将家庭经济困难条件清晰化、规范化,明确为当地低保家庭或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三是规定各级残联受理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过程中,开展审核、确认、公布的工作时间均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四是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审核确认程序透明。明确乡镇街道残联在审核时必须在残疾人家庭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要求,县级残联对确认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在县级政府(或残联)网站或当地报纸公布受益对象姓名和住址,同时将申请、审核、发放信息录入到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五是要求各市、县(市)要向确认对象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证(卡)》,明确自发证之日次月起享受护理补贴。
新办法还对护理补贴发放资金的保障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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