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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10 14:44:4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区残联,市经开区政社办,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市残联制定了《宿迁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10日

  宿迁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残联和省残联有关康复机构建设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康复机构提档升级,全面推动宿迁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宿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2018-2020年)》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各级康复机构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确保到2020年全市二级以上康复机构达12家以上。

  三、机构认证

  1.康复机构等级认证主要按照场地规模、设施设备、专业力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分级认证。康复机构分为视力、听力语言、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等类别。每类康复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申请等级认证的康复机构填写《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申报表》,向属地县(区)残联申报等级认证。县(区)级残联初审通过后报市残联审核。其中,申报一级康复机构,由市残联组织认证,通过认证的,报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备案。申报二、三级康复机构,经市、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由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组织认证。申报两类以上等级认证的康复机构,按类别分别认证。

  3.二级以上定点康复机构每两年由省残联组织审验一次。合格的保持相应认证级别;不达标的予以降低等级,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4.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一级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认定与取消,对定点机构每年组织认定一次,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认定的定点机构名单报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备案。各地残联对市残联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提出复评申请,由省残联组织复评。

  5.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办法且通过认定的各类康复机构,方可承担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由各地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任务等。

  6.鼓励康复机构积极创建二级以上康复机构,对成功创建二级以上康复机构的,按照省残联有关规定,给予机构一定补助。

  四、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1、0—6岁残疾儿童。具备以下条件:宿迁市户籍;2018年受助儿童为2011年1月1日后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身体状况稳定,监护人对其有康复意愿。

  2、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具备以下条件:宿迁市户籍;2018年受助儿童为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身体状况稳定,监护人对其有康复意愿。

  (二)申请审批

  1.每年1-2月为集中申报时间。首次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在其户籍地村(社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初审后,一式三份报各地残联;《审批表》经各地残联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批。

  2.已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由所在康复机构向当地残联上报相关信息。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委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工作流程直接录入精准康复系统。各地残联应组织专科医生或评残委员会成员医生对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残疾类别、程度等状况予以鉴定确认。

  3.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审批表》进行审批后,于3月10日前将一份《审批表》反馈当地残联,一份康复机构留存,一份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存档。

  (三)信息录入

  1.受助儿童基本信息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数据库”)录报。

  2.“省数据库”开通期间,由各地残联将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填报录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残联。

  3.“省数据库”非开通期间,对新增、转入和转出机构的残疾儿童,实行随报制度,由各地残联做好审批登记,并由定点康复机构填报《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变更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5日前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地残联将基本信息补录至“省数据库”。

  (四)服务流程

  1.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公开自愿、属地动态管理原则,残疾儿童家长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每年2月底至3月初为集中转介时间。各地残联应根据家长意愿开具康复机构转介单,并向受助儿童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和《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以下简称《转介单》)。对转介到外市康复救助儿童,按我市补助标准转至外市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儿童所辖县(区)残联应做好康复转介工作。

  2.受助儿童凭《审批表》、《服务手册》和《转介单》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3.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要求,将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内容公开“上墙”,并提供优质、规范、免费服务。

  (五)经费使用

  1.免费基本康复补助标准:按照省残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省补资金列支范围:

  省补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和乱收费等现象,严格按照下列范围进行列支。

  (1)基本康复费用: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跟踪回访等。

  (2)辅助器具适配费用: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耳模制作(2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3次)、电池50块。矫形器:诊断评估、零部件及装配材料、制作装配、适应性训练等。

  (3)伙食补贴费用:受助儿童(不含视力残疾儿童)按实训时间每人每天给予10元的伙食补助(补贴一年不超过9个月,每月不超过22天)。

  (六)目标管理

  1.质量指标:(1)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100%;(2)康复训练总有效率达90%;(3)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率100%;(4)肢体(脑瘫)儿童适配矫形器率100%;(5)家长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达90%;(6)家长培训率100%;(7)回访跟踪服务率50%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档案管理:分别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一人一档、康复协议、申请表、服务手册、转介单、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康复教学计划与实施记录、评估记录;家长培训计划、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料。

  3.经费使用:各级残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省残联(苏残发〔2017〕16号)有关文件要求,建立项目经费拨付凭证、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受助儿童项目经费结算签字凭证等。康复机构须实行财务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考勤机制:(1)在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统一实行电脑刷脸识别制度,每个定点康复机构至少安装一套以上较为先进的电脑刷脸识别仪,在训儿童每天入机构和离机构2次刷脸识别。电脑刷脸识别仪后台管理由各地残联职能科室负责,随时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出勤率。未参加电脑刷脸考勤的,不得拨付康复经费。(2)残疾儿童一个月内有持续15天以上时间没有通过电脑刷脸考勤的,按实际康复天数测算康复经费,因病请假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康复训练的,所在机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当地残联业务科室登记备案。康复经费补助按儿童实际在训时间据实计算。

  (七)机构管理

  1.康复专业人才管理。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岗在位,熟悉参训残疾儿童康复情况,杜绝临时借调专业技术人员顶替本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现象发生。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师实行实名制上岗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应确保达到省定比例,并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鼓励机构积极引进市外专业康复人才,对引进各类高级康复专业人才,符合市级有关人才引进标准的,给予一定补助。

  2.残疾儿童管理。严格按照省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强残疾儿童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家长自愿、残联转介、机构接收”的原则,由各县、区残联统一组织对残疾儿童进行转介。除家长自愿选择康复机构外,严禁康复机构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手段招揽生源,经举报查实后,给予有关机构严肃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3.机构安全管理。康复机构须为在训的每位残疾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实行残疾儿童接送卡管理制度,制作统一标识的接送卡,出入机构的残疾儿童需凭卡接送。强化食品卫生和生活饮用水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管理规范,确保就餐残疾儿童食品卫生安全。强化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员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安全管理防控应急预案和管控措施,确保在训残疾儿童生命财产安全。

  4.康复训练管理。健全机构保护未成年残疾儿童权利的制度,加强督学管理,各机构要明确一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机构日常巡查,或聘请儿童家长代表、行风监督员等加强对机构康复训练过程的监督,对变相体罚、粗暴管理、欺凌、性侵害残疾儿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涉嫌违法的,将协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

  五、监督处罚

  1.市残疾人康复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有关单位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检查和管理。县(区)残联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康复经费的重要依据。

  2.对定点康复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基本康复项目,目标管理不达标,机构人员配置、康复服务满意率等未达省定要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其它行为的应当限期整改,同时,须按照各类别省补资金标准核减康复经费,并在服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3.对定点康复机构如出现借项目名义套取、骗取补助资金或在省定基本康复项目内收取受助儿童费用的应当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定点康复机构及其法人纳入全市诚信管理体系,对失信机构以及机构法人信息推送到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机构及其机构法人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体系。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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