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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宿迁市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与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2023-04-12 09:17:1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和省残联、省税务局征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市2023年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年审”)与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宿城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宿城区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宿城区残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部属、省属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

  二、集中年审时间

  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自行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在线办理。

  (二)现场办理

  无法完成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年审资料到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四、年审资料

  (一)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注册江苏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现场办理

  1、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用人合同原件(含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合同原件(含2022年);

  3、从业残疾人员2022年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4、用人单位2022年发放残疾人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5、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原件;

  6、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参照现场办理资料)。

  (二)用人单位在2023年6月1日前未申报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未在集中年审时间内(5月31日前)申报的用人单位,不得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六、保障金缴纳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七、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2022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22年应缴保障金=(2022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22年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2年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2022年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022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征收比例执行宿发改收费〔2020〕137号规定的征收比例。

  八、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可选择网上或上门申报等方式如实申报并缴纳保障金,2022年具体申报缴纳时间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九、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2022年度本单位财物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84380869

  沭阳县 88321920泗阳县 85211661

  泗洪县 80617038宿豫区 84465868

  宿城区 84380535市经济开发区88850061

  残联咨询服务电话:

  市残联84357815

  沭阳县 80906601 泗阳县 80703579

  泗洪县 89882568 宿豫区 8428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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