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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12-29 17:49:5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区)残联、税务局、信用办、财政局、人社局, 市各功能区政社办(社会事业局)、税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宿迁”,鼓励守信,惩戒失信,提高市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研究制订了《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 迁 市 财 政 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和谐宿迁建设,构建文明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市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领域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和异议处理与修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用人单位,是指在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内,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是指市残联、市税务局根据用人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对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纳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财务经营状况等。
用人单位的正面信息包括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用人单位的负面信息包括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税务局和市信用办共同实施。市残联、市税务局共同负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并报送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市信用办负责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以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作为主要评定指标,实行一年一评、一企一评,其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一般于次年一月开始。
第九条  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为A级。
第十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一)当年度未按比例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前一年欠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未如实申报从业人员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为D级:
(一)连续三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在就业岗位、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存在违反规定歧视残疾人行为的;
(三)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或其他造假手段骗取申报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四)信用等级为C级,经市残联或市税务局督促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市税务局和市残联应共同形成《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等级评定决定书》,告知企业,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用人单位,按照《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残联发〔2015〕32号)给予补贴或奖励,合理简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程序,并进行表彰,纳入“信用红榜”。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用人单位,市税务局执行常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用人单位,市税务局联合市残联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并对信用提醒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用人单位,由市残联或市税务局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市税务局将其作为税收检查重点单位,并由市残联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根据相关规定纳入联合失信惩戒,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每年度在门户网站及信用网站公示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企业;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处理结果推送给市信用办完成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消除影响、实施有效整改的,或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市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市残联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并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市税务局、市残联和市信用办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处理异议、修复信用。
第二十四条  市税务局、市残联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税务局、市残联应建立工作配合与监督制度,加强互相监督、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不认定、乱认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市市区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宿信用办〔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信用等级评定表
                               编号: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用信息情况  
信用等级评定支持性材料  
市残联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时         间:
市税务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时         间:
 

附件2
 
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信用等级评定
决   定   书
 
                             〔  〕宿残信评(  )号
 
                       
根据《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评定你单位为      年度信用等级         用人单位,并将通过市税务局和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   月  日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
3-宿残联发(2020)2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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